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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Levítico 27:16|
人 若 將 承 受 為 業 的 幾 分 地 分 別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, 你 要 按 這 地 撒 種 多 少 估 定 價 值 , 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,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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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|Levítico 27:17|
他 若 從 禧 年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就 要 以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為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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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|Levítico 27:18|
倘 若 他 在 禧 年 以 後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祭 司 就 要 按 著 未 到 禧 年 所 剩 的 年 數 推 算 價 值 , 也 要 從 你 所 估 的 減 去 價 值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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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Levítico 27:19|
將 地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若 定 要 把 地 贖 回 , 他 便 要 在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, 地 就 准 定 歸 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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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|Levítico 27:20|
他 若 不 贖 回 那 地 , 或 是 將 地 賣 給 別 人 , 就 再 不 能 贖 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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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|Levítico 27:21|
但 到 了 禧 年 , 那 地 從 買 主 手 下 出 來 的 時 候 , 就 要 歸 耶 和 華 為 聖 , 和 永 獻 的 地 一 樣 , 要 歸 祭 司 為 業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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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Levítico 27:22|
他 若 將 所 買 的 一 塊 地 , 不 是 承 受 為 業 的 , 分 別 為 聖 歸 給 耶 和 華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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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Levítico 27:23|
祭 司 就 要 將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給 他 推 算 到 禧 年 。 當 日 , 他 要 以 你 所 估 的 價 銀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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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Levítico 27:24|
到 了 禧 年 , 那 地 要 歸 賣 主 , 就 是 那 承 受 為 業 的 原 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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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Levítico 27:25|
凡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銀 都 要 按 著 聖 所 的 平 : 二 十 季 拉 為 一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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